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赔偿由社保机构承担,那如果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赔偿又该由谁来承担?日前,海盐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5月,阿威(化名)进入海盐某公司上班,2011年6月30日下班途中,阿威驾驶的摩托车与第三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后经海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阿威和第三人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中,阿威身体多处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用近10万元。其间,第三人对阿威作出部分损害赔偿。之后,阿威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阿威之伤构成工伤七级。
面对昂贵的医疗费,阿威认为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是导致其无法得到补偿的原因,遂又起诉至海盐法院,要求就职的公司向自己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20余万元。
受理此案后,海盐法院认为阿威与海盐某公司既然建立了劳动关系,那阿威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发生工伤时该公司未为阿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海盐法院认为公司仍需为阿威的工伤埋单。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同时,他说,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有效途径。
针对本案,海盐法院多次调解,好终海盐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给阿威工伤保险待遇10万元,这是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好终需自己承担职工工伤赔偿的一个活生生的实例,为所有用人单位上了生动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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