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东莞︰
2.68x1.5=人民币4.02元/加班工作小时
2.68x2=人民币5.36元/休息日工作小时
2.68x3=人民币8.04元/节假日工作小时
计件工人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低工资的计算
小时工资=每天完成的总件数x计件工资率÷每天工作小时数
小时工资应至少达到前面计算的低小时工资。
对于东莞一个每天在标准时间(8小时)内按人民币0.022元的计件工资率完成1000件的工人︰
小时工资=1000x0.022÷8=人民币2.75元/小时
所以,该工人所赚取的超过了人民币2.68元/小时的低标准。
然后,低加班工资可计算如下︰
加班小时工资=头8小时之后完成的总件数x加班计件工资率÷加班工作小时数
加班小时工资应至少达到前面计算的低小时工资的150%;对于在休息日工作,小时工资应至少达到前面计算的低小时工资的200%;对于在节假日工作,小时工资应至少达到前面计算的低小时工资的300%
提高劳动生产力,减少工作时间
用于激励工人或小组达到生产目标的生产奖金,可鼓励工人提高其劳动生产力。奖励技巧加上生产奖金,可通过减少工作时间而降低工人流失的风险。
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生产奖金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Ø 所有工人必须赚取对应于40小时标准工作周的低工资,无论他们是否达到了生产目标。
Ø 对于在标准工作周时间之外完成的工作,必须向工人按正确的加班工资比例(标准小时或计件工资率的150%、200%或300%)付酬,无论他们是否达到了生产目标。
Ø 生产奖金不得用于使工人们在标准工作时间内的报酬达到低工资。
Ø 生产奖金不得用于使工人们在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报酬达到低工资的150%、200%或300%。
Ø 可以向达到生产目标的工人或小组发放奖金。
Ø 法律并未规定奖金应属于单独的报酬还是应计为基本工资的一部分并放在加班报酬内。
Ø 因此,我们认为,按单独的报酬支付生产奖金是合法的。
例如:
1. 如东莞一个工人每天生产1000件,每件人民币0.0214元:
1000x0.0214÷8= 人民币2.68 元/小时 =低工资
把计件工资定得低于这个水平,然后用奖金来补足差额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是因为奖金不是一定会支付的,因此,就可能发生工人得不到低小时工资的情况。
2. 如另一个工人只生产800件,按计件工资他就得不到低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证工人得到低工资,而产量的短缺如果长期持续的话必须通过其它手段来解决,比如对工人进行再培训以提高效率,或把他调到另一个与他的技能更吻合的岗位上。
3. 如另一个工人在标准时间内生产1250件,计件工资还是人民币0.0214元。于是,这工人
赚取:
1250x0.0214÷8= 人民币3.34 元/小时(这比低工资高 25%)
如管理层把生产奬金定额设为在标准时间内生产1250件,然后工人达到生产定额才获发生产奬金。如生产奬金是人民币2元,则上例中的工人将赚到人民币3.34元/小时再加人民币2元的奖金。
但是,无论一个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为多少,都必须保证他能得到低工资(请参考以上二点)。
4. 加班的计件工资可按人民币0.0214元/件乘以相应的加班工资倍数:
0.0214x1.5= 人民币0.0321 元/件(加班时间内生产)
0.0214x2= 人民币0.0428 元/件(休息日工作时间内生产)
0.0214x3= 人民币0.0642元/件(公众假期工作时间内生产)
达到二个生产奬金定额也可以按下列计算得到:人民币2 元 x1.5; 人民币2 元 x2.0 及人民币2 元x3.0
Œ 上述方法可避免新工人(经常占员工总数的30%)由于生产件数少而达不到标准时间内低工资的情形。
Œ 另外,清楚介绍奖金计划可激励工人更快学习技能并在标准时间内生产出更多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