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具体处理程序如下:1.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当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以及诉诸司法部门。
劳务派遣成了企业逃避责任的手段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只可适用于那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岗位,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扩大到各个行业。而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等情况,致使劳务派遣业“畸形”发展。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主体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尤其是在发生工伤等重大事故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加上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相对缺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好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根据对上述相关条文的理解,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受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制造加工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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