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1)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2)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康复对象的确认: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
(2)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3)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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