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总局企业核名关于行政区划名称19910727260,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三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异议人的异议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1、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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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5、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6、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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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股东变更所需材料
公司股权变更、股东变更在公司经营中都是经常发生的,公司转让、融资、收购、增加注册资金等等都会涉及股权变更、股东变更,都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那么公司股权变更、股东变更所需材料,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股权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股东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根据股权变更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股东的资格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委托代理,要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
9.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二、公司股东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
8.委托代理,要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
9.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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