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版权联动宣传怎么样
很多企业对于影视版权,电影剧照的使用有所顾虑,那么它是否合法呢?使用后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吗?
答案是肯定的,这种线下宣传形式是合理合法的,只要规范使用,不会为企业带来任何的负面影响。我司对外授予的所有影视版权都由其制片公司直接授权并提供版权证明,每部作品的版权号真实可查。我司拥有该部影视作品的复制权以及宣传推广权。复制权是可以合法刻录DVD光盘。宣传推广权是可以合法使用电影里的元素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宣传海报,剧照,电影主题曲等。
若受法律保护的文件无法消除您的疑惑,那么可以参考真实案例。
2014年5月,我国台湾地区知名演员、歌手吴奇隆发现,北辰购物中心的羽西化妆品专柜在产品包装、宣传册以及专柜店招、海报、展板、促销设备设施等处使用了他在电视剧《步步惊情》中的剧照,进行产品宣传,而其本人并未授权这类使用。吴奇隆认为,这些使用客观上借助了他的影响力,使公众误认为他本人对羽西化妆品进行代言,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于是将北辰购物中心、羽西化妆品的生产商尚美公司、经销商欧莱雅公司一并起诉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等。
北辰购物中心、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答辩称,羽西化妆品使用的是电视剧《步步惊情》的剧照,早在该剧筹备初期,羽西化妆品就与著作权人唐人公司签署《电视剧植入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涉案五组剧照均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取得,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未使用吴奇隆的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和现实生活中的肖像,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吴奇隆肖像权的行为。既然吴奇隆已经从电视剧拍摄中获得报酬,将自己的形象融合在了《步步惊情》电视剧中,《步步惊情》的剧照反映出的形象就不再是吴奇隆个人,而是电视剧的主人公,使用剧照无需演员本人授权,演员本人也无权就剧照中的形象主张肖像侵权。
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剧照并不属于演员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使用剧照无需演员本人同意。只要有版权方的授权并且规范使用,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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