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11-02 900
核心提示:四川省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全面协调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既要注重突出重点,优先向粮食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主产区、耕种收关键薄弱环节以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又要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大、中、小、微农业机械的应用,全面推进平原、丘陵、山区、血防重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既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补贴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便民利民,切实保障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选择权,保护农民权益;又要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机具,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四川省所有农牧业县。

(二)补贴资金规模。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县(市、区)申报、市(州)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条件和发展重点等因素,结合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省级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主要用于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累加补贴和工作经费补助。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业厅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12大类40小类104个品目(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四川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将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scagri.gov.cn/,下同)对外公告。各地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本地农机化发展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满足所有申购者的需求。

(二)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已纳入四川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属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申报范围的必须已进入国家或四川省支持推广目录,不属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申报范围的必须已进入企业所在地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简易保鲜贮藏设备和农业生产大棚结构等,可采取先建后补的操作方式。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对缺少出厂编号或没有牢固装订铭牌的生产企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重点血防区(名单见附件2)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和芦山地震灾区(名单见附件3)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补贴额一览表将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藏区县(名单见附件4)省级累加补贴资金包干安排到州,由州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累加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农业厅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要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机)部门报告补贴额过高的机具。政策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过高补贴额情况,农业厅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并在全省统一按调整后的补贴额执行。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水稻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大中型农业机械要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利用预拨资金兑付补贴解决。

对单个购机户、农民合作社等不同类型的补贴对象享受补贴购置产品的数量和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确定。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对补贴对象申请购买机具数量较多、补贴金额较大的,要进行重点审查。

五、经销商的公布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业厅将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各地应在购机补贴申请办理点公告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供购机者自主选择。各级农业(农机)部门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加强对产销企业的监管。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六、补贴方式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购机者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自主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购机,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资金兑付手续,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账户。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惠农一卡通”账户兑付给购机者。对单台补贴额较小的机具,允许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七、部门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的职责。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对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等。

各地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有关方面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依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地自主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三)市级农业(农机)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州)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对所辖项目县(含扩权强县,下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受理本辖区内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及售后服务工作;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等。

(四)市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级,并对县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农业(农机)、财政、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资金安排、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业(农机)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信息公开、购机核实、归档立卷以及必要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与支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各地根据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全部使用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便民利民、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对先建后补的产品,要制定专门的办法,严格加强监管。加大对购机情况核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公开信息,阳光透明。各地要按照部省有关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市、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将实施方案、工作程序、补贴经销商名单、资金规模、咨询服务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各地政务网站上和购机补贴办理点公告,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查询和查看。定期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业(农机)部门须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开通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5)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农业厅将市级农业(农机)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市级农业(农机)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五)严肃纪律,强化监管。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中央和省级的纪律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及时逐级上报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对于先建后补的产品,要逐项验收、做好台帐,确保不出现虚假兑付和重复兑付补贴资金。逐台核实、逐项验收的产品范围和核实方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和兑付、补贴对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财政厅、农业厅。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农业厅监督电话:028-85505693、028-85505751,财政厅监督电话:028-86725985。

市、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各级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机)部门报告,农业厅将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六)强化考核,注重实效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绩效考核,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把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投诉处理、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作为绩效的主要内容。实行由省考核市(州),市(州)考核县(市、区)的方式,采取实地抽查与查看资料相结合,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经公安、检察、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考评结果将作为购机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考评得分排名靠后的市县,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责成其进行整改。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分别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送农业厅、财政厅。

附件1: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附件2:四川省重点血防区名单.doc

附件3:芦山地震灾区县名单.doc

附件4:四川省藏区县名单.doc

附件5:XX年度XX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doc

附件6:四川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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