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11-02 1020
核心提示:宁夏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及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和“公平、公正、公开、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机械化;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向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倾斜,向农机化示范园县(园区)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中部干旱带、宁南山区农机化发展;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4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为1.9亿元,其中:中央农机补贴资金1.7亿元,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2000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和农垦系统。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14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2个小类103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2)。补贴重点是马铃薯生产机械、牧草收获及包膜机械、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枸杞植保机械等。手扶拖拉机、稻麦脱粒机、小型铡草机仅限南部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今年,农业部在统一确定通用类产品补贴额的同时,对68种非通用类产品也确定了分类分档标准及补贴额。自治区农牧厅将组织对其它非通用类机具进行分类分档,确定补贴额,与农业部分类分档标准合并形成《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发布(补贴额低于500元的部分机具将不列入补贴范围)。

各市、县(区)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保持一致性,保障补贴工作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农机产品目录或自治区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额度

1、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执行农业部统一确定的通用类和68类非通用农机产品补贴标准;其他非通用类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区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同时参考周边省份补贴额,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与相邻省份差距过大。

2、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

3、自治区确定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4、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牧草打圆捆、包膜机械以及枸杞植保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5、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这两种品目的机具敞开补贴,满足区内申购者的需求。

6、各市、县(区)和农垦系统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上限。

7、各市、县(区)和农垦系统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或农垦企业)自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不受区域限制。

(二)补贴产品经销商

严格遵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自治区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宁农局(机)发[2012]29号)的有关规定。

农机生产企业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销售。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补贴经销商须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在宁夏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全区农机补贴经销商名单。各市(县)农机部门要将补贴经销商名单在县级购机补贴专栏和乡镇进行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方式

全区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各市、县(区)和农垦局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各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区农牧厅、财政厅(各一式二份)审定后实施。

自治区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区)及农垦局,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和农垦局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账户。各市、县(区)农机、财政部门以及农垦局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农机补贴实施进度,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

六、工作职责

(一)县(区)农机、财政部门

县(区)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操作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1、县(区)农机部门

(1)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农机补贴工作方案。

(2)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发放农机补贴指标确认书。

(3)审核补贴对象资格,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购机信息档案管理与系统维护。

(4)对供货单位、补贴对象监管。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对补贴对象购机情况进行100%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监督,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5)公开信息。及时公布购机信息、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审核并向县(区)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负责本级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受理各方举报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

2、县(区)财政部门

(1)对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

(2)会同市、县(区)农机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对供货单位、补贴对象实施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购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4)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

(5)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二)市农机、财政部门

督促所辖县(区)农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组织对所辖县区农机、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三)购机者

对申请、购机、登记等所提供的材料和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不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负责补贴机具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供货单位

对资质条件的真实性负责,规范悬挂有关标志标识,公开有关信息。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规范价格,合理收费,出具票据和有关资料,对销售机具的真实性负责,信守承诺,依法做好售后服务。按时登录系统准确录入数据,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规范建立补贴机具销售档案。做好产品售后服务、信守承诺,免费对购机者进行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主动接受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的资格审查和营销行为监督检查。

七、工作经费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会议、相关资料印发、档案、喷涂标识、计算机管理以及质量监督、用户调查、检查验收等。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市、县(区)农机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牧、纪检、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监督检查等事宜,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购机补贴监管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发[2005]1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农]发[2005]356号)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二是严禁农机部门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三是严厉打击企业借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等违规行为。四是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补贴指标确认书确认的机具等。五是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六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市、县(区)农机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大范围监督检查。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自治区农牧厅将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销企业,将按规定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

二是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三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要安排专人受理补贴对象投诉,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档案,记录投诉受理、处理等全过程资料,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自治区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1-5169850/5169851,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51-5169852,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1-6730615;区农牧厅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51-5169856。各市县区农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和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四是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

五是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农机部门要科学编制农机购置补贴主要风险工作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六是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做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报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七是强化农机补贴产品销售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及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企业,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其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及法人代表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四)公开信息,加强宣传。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公告栏、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流程、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自治区农机局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表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五)实施时间及材料报送。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11月底结束,各市、县(区)要及时总结工作,分别在2013年6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施情况总结报告(电子档案)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财政厅农业处。

附件1: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略)

附件2:2014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附件3: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程序.doc

附件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退货规定.doc

附表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doc

附表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附表3: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doc

附表4:宁夏 县(区)2014年第 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支付报告单.doc

附表5:宁夏 县(区)2014年第 批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doc

附表6:2014年度 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doc

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流程图.doc

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退货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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