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11-02 1310
核心提示:新疆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要求,以服务自治区建设四大基地、发展六大产业,提升四大能力为重点,围绕建设四个“1000万” 优质高产创建目标任务,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大力发展林果业、畜牧养殖、特色作物机械,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及节水农业,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南北疆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资金分配

补贴资金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总动力、所辖县市数量、牲畜年末存栏数、林果、特色作物、设施农业面积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结合农机购置补贴落实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部分农业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的通知》(新财农〔2013〕264号)已将2014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各地(见附件1)。各地(州)市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所辖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额度,随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备案。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要严格按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本县(市)区农业结构调整方向、农机化发展重点和农机作业市场需求,分列资金使用计划。

三、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范围。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品目,结合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和农机装备结构布局调整增加部分自选品目,确定适合我区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7个小类188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2)。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且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各县(市)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地州农机部门审核;各地(州)县(市)可结合实际,分重点、分阶段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区域内敞开补贴,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对敞开补贴的机具应及时公告资金计划,资金使用进度,稳妥推进“要补尽补”“敞开补贴”工作。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将在新疆农机化信息网发布,补贴标准年度内原则上保持不变。

各地州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适时调整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确定

(一)补贴对象范围、优选条件及补贴数量。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提出申请。

在确定补贴对象时,购买配套农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补贴的机具种类,要尽量全部满足;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优先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申请购买鼓励种类机具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申报并按新的标准执行,具体种类须在县(市)实施方案中说明。

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原则上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不超过1台,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对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总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州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机具实行人机合影和喷字喷号应设置下限,限额标准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经销商确定。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开通后,生产企业指导和督促经销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注册,厂家直销的可直接在网上注册,注册时在厂家名称后加(经销商),生产企业登录系统选择确定经销商。

自治区农机局汇总并公布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坚持规范的操作程序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精神,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实行“农民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补贴操作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的要求,做好补贴申请、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农民自主购机、机具核实、资金兑付等环节工作。特别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要把好宣传申报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补贴政策、操作办法、资金计划、支持推广目录等的宣传,把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宣传到户到人,使补贴政策家喻户晓,动员广大农牧民积极申报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及时快捷受理。

二是把好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关。乡(镇)人民政府从快从速等量等额确定补贴对象。县(市)农机局对乡镇上报的补贴对象和机具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局及时予以确认。

三是把好自主购机关。补贴对象经确认后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自主跨县选机购机,鼓励农民与企业自主议价,杜绝行政干预,防止企业误导宣传。生产企业要及时在系统中完成供货,上传铭牌照片,指导并督促经销商同步在购置补贴信息系统中完成机具销售录入,上传发票照片等,是否上传人机合照按照各地州具体规定办理。

四是把好机具核实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委会组织落实好已购机具核实工作,乡村组织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县(市)农机局帮助组织开展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实际购机与系统申请机具相符,机具铭牌(发动机号和出厂编号)与系统上传机具信息相符,做到“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

五是把好资金兑付关。县(市)农机局及时受理乡镇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抽查审定兑付资金额度,确保资金兑付前完成机具核实,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乡村两级组织将补贴款发放给农民。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机管理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和本方案有关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要求,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要牵头成立由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规划、资金分配计划、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号召力和凝聚力,发挥深入基层、就近服务和就地监管的优势,做好补贴对象确定公示、机具核实、补贴申请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农〔2013〕6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确保购置补贴运行与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补贴要向林果业、畜牧养殖、特色作物、设施农业等重点产业、向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获(南疆)、棉花采摘等关键环节和先进、安全、适用机械倾斜,要防止常规机械过剩。各地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今年,继续在全区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并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2〕69号)执行。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得超范围补贴,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使用,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各地州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各县(市)要加强对乡镇、村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2014年,自治区拟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市农机局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补贴对象确定后以及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在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市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3)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是延伸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自治区将按季度抽查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各地也要定期对县市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要求落到实处。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州农机管理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每年向社会集中公布两次。

各县市农机局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前要确保完成机具核实,各县市要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加强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各地州、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农机局将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各地(州)市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于2014年3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备案。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县配套补贴资金)执行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略)

附件2: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附件3:2014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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