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10-31 1050
核心提示:安徽省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促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协同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绩效考核,严惩违法违规,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

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继续覆盖我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省农垦农场,其他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区域的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补贴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1个农户家庭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套(即3台主机和6台相配套的作业机具),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即10台主机和20台相配套的作业机具)。其中,主机指拖拉机、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和籽粒作物收获机械。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须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报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014年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32个小类88个品目机具(见附件1)。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但应结合当地实际,在我省确定的88个品目机具中,按照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注重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扶优扶强,根据地域特点和农业发展需要确定本地具体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报省农机局审批。

继续在血防疫区县(市、区)实施“以机代牛”工程。手扶拖拉机仅限于血防疫区和丘陵山区选择补贴(见附件2、3)。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热风炉须与粮食、种子烘干机配套补贴。

(二)重点补贴机具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突破农机化薄弱环节,2014年我省继续重点保证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围绕我省农机化发展重点,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确定以下为重点补贴机具:深松机、旋耕播种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水稻插秧机、喷杆式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谷物收获机械(喂入量5kg以上)、玉米收获机械、捡拾压捆机、压捆机、茎杆收集(处理)机、轮式拖拉机(90马力以上)、茶叶加工机械。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厅〔2013〕22号),扎实开展机械化秸秆还田,对于秸秆粉碎还田机实行敞开补贴。鼓励优先补贴加装秸秆粉碎装置的收获机械。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因地制宜,在全省重点补贴机具范围内选择当地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作为重点补贴机具,对于重点补贴机具优先满足县域内购机者的申请需求。

按照农财两部实施指导意见,对于价格较低的农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淮河以北地区补贴额低于3000元、江淮之间补贴额低于1000元、长江以南地区及山区县补贴额低于500元的农机具原则上不予补贴,具体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

(三)补贴标准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产品在我省范围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即定额补贴。补贴标准详见《安徽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各地不得安排资金对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进行叠加补贴。鼓励市县安排资金对机械化秸秆还田等农机作业进行补贴试点。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同步实施,具体操作按照《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四、经销商公布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并自主确定本企业补贴产品经销商,经销商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内注册。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相应经销商负有监管、培训职责,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责任。经销商应严格执行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得误导购机、不得蓄意制造矛盾。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再确定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不得再经营补贴机具。

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规定加强监管。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区域内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省农机局对于违反补贴政策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农机生产企业、补贴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或通报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其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转变部门职能,根据农财两部实施指导意见,2014年我省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1.购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购机者根据需要可在农机生产企业直销点或省域内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自主选购户口所在地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经销商负责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姓名、人机合影、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补贴申请表交购机者。允许跨县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

2.申请:购机者在补贴申请表打印后15个工作日内,须携带所购机具、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等工作。购机者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没完成现场核实机具的,所持补贴申请表作废。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核实申请补贴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已完成牌证登记的农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购机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3.确定:各地应对当年补贴需求进行充分的科学预估。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要的情况下,可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保证重点机具补贴,及时采取“先到先补”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4.公示:经资料、机具审核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当场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5.结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含: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补贴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原则上每月报送县级财政部门1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6.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至农民合作社和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从政策实施开始,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1次资金兑付,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资金兑付。

六、部门职责

(一)省级农机、财政部门

省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做好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省级农机部门:推进全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对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与市级农机部门签订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对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划拨和监管工作,加强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督查。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结算、政策实施监管。

(二)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市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对各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各县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市级农机部门: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受理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举报和投诉;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内购机者及机具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抽查;与所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订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

(三)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全年一次性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牵头,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督查中发现违规案件时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情况要向省级农机、财政部门汇报。

县级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具体操作程序,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在县农机化网站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专栏;监督、规范补贴市场。

县级财政部门: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统筹安排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补贴重点。开展“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是新形势下简化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能、强化监管的需要。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各级农机、财政部门作为主要的政策实施者,应高度重视补贴工作,配备充足精干的经办人员和先进适用的办公设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转变思路,打破思维定式,创新管理方式,减少直接干预,严格执行规定,注重工作绩效,加大考核力度。

各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准确把握实施指导意见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证重点补贴机具的推广应用,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农业生产全面机械化服务。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加强信息公开,突出政策宣传。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以及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不断推进、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公示信息应做到及时、完整,便于查询,一般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至少每半月公布1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他补贴对象,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省农机局将针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下沉宣传重心,全过程、全方位加强补贴政策宣传,重点向补贴对象、经销商、农机生产企业等宣传,做到宣传全覆盖,提高政策透明度。要以农机化网站建设为抓手,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以多种形式对内对外通报、宣传补贴政策实施情况。

(三)加强系统管理,突出规范操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规定,确保系统数据与补贴实施同步更新和准确完整,确保各级系统互联互通,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各地要充分贯彻中央及省级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规范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同时,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四)加强监督检查,突出严明纪律。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各级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优势。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严格按照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一查到底。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问题较大的市县,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经查实存在违纪违规的县,将核减下一批次或者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五)加强绩效考核,突出工作实效。各地应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规范高效地落实。省农机局将于年底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对各地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取得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各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督查总结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附件1:安徽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附件2:安徽省血防疫区县名单.doc

附件3:安徽省丘陵山区县名单.doc

附件4:安徽省2014年度 县(市、区、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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