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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捡到手机未归还,被传唤至敬务室,公司能根据制度辞退吗?
“我下班时间捡到的手机,归不归还关公司什么事?”员工下班后捡到手机未归还失主,公司也能根据制度辞退吗?
案情回顾
李四2004年入职深圳某工业公司,在公司已经工作了近15年。2019年5月某日,李四下班后在厂区篮球场路边捡到一个苹果手机,并将手机关机后离开现场。
失主调取监控后,第二天李四被传唤至敬务室,即将手机归还给了失主,并在《谈话笔录》、《自述材料》上签字。
之后公司根据《员工违记管理规定》第70条:“tuo、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者等,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李四给予开除处理。
李四被解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43045.1元。
(李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768.17元,赔偿金=4768.17元/月×15个月×2倍)
二审法院:不属于规章制度的约束范围,单位解除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记律,因此,其适用的时间、地点应、地点应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应当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
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在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情况下,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的范围。
李四没有立即向失主归还手机的行为虽然不当,但该行为并未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也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与李四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须向李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304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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